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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思宇与张五军、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14号 原告方思宇,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张五军,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刘春花,女,1978年8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思宇诉被告张五军、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14号
原告方思宇,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张五军,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刘春花,女,1978年8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思宇诉被告张五军、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思宇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思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方思宇负担。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李月芹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