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14号 原告方思宇,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张五军,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刘春花,女,1978年8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思宇诉被告张五军、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思宇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思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方思宇负担。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李月芹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