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时国强与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小博、被告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杨金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9-2号 原告时国强,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金岱路郑州市嵩阳中学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9-2号
原告时国强,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金岱路郑州市嵩阳中学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经理。
被告王小博,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346号国安经贸大厦A座517室。
法定代表人崔诚,经理。
被告杨金志,男,1974年8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国强与被告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小博、被告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杨金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国强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新平
审 判 员  刘军荣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