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841号 原告曹斌,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文军,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建平,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斌诉被告宋建平、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斌自愿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曹斌负担。 审判员 申 茜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