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929号 原告朱飞洋,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瑞兴,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誉动漫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怡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飞洋诉被告河南龙誉动漫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飞洋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飞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飞洋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