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朱天顺,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女,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焕廷,男,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豫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树。 委托代理人崔浩,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天顺诉被告河南豫发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天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天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天顺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李先杰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