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975号 原告朱恪,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立凯,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中威,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厚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恪诉被告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0元,由原告朱恪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