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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兰英与蒋纪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41号 原告朱兰英,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蒋纪安,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兰英诉被告蒋纪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兰英于2014年10月15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41号
原告朱兰英,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蒋纪安,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兰英诉被告蒋纪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兰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兰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兰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兰英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要忻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