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41号 原告朱兰英,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蒋纪安,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兰英诉被告蒋纪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兰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兰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兰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兰英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