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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会丽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13号 原告朱会丽,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祁小宏,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会丽诉被告张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13号
原告朱会丽,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祁小宏,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会丽诉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会丽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会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会丽负担。
审 判 长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孟桂霞
人民陪审员  尚红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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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