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13号 原告朱会丽,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祁小宏,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会丽诉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会丽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会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会丽负担。 审 判 长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孟桂霞 人民陪审员 尚红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