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59号 原告付义红,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天喜,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远洋,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环宇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成。 被告刘天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义红诉被告郑州环宇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刘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义红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义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义红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