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乔军领,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延俊,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司建红,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军领诉被告司建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军领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军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军领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