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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军领与被告司建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乔军领,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延俊,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司建红,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军领诉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乔军领,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延俊,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司建红,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军领诉被告司建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军领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军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军领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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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