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0209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贾群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筱丹,女,该行法律事务人员。 被告常银苹,女,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诉被告常银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银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常银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