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17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贾群生,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筱丹,女,该行职工。 被告李永记,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马红军,被告李永记之夫,1977年9月1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诉被告李永记、马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国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