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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仕鹏与靳永亮、宋风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87号 原告靳仕鹏,男,199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保英(系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靳书斌(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崔会英,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永亮,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87号
原告靳仕鹏,男,199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保英(系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靳书斌(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崔会英,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永亮,男,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风玲,女,1949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仕鹏诉被告靳永亮、宋风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仕鹏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靳仕鹏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仕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仕鹏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