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87号 原告靳仕鹏,男,199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保英(系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靳书斌(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崔会英,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永亮,男,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风玲,女,1949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仕鹏诉被告靳永亮、宋风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仕鹏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靳仕鹏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仕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仕鹏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