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99号 申请执行人周朝丛,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靳永合,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周朝丛申请靳永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靳永合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