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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东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宏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利阳,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党青玉,女,1971年6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东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宏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利阳,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党青玉,女,1971年6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作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与被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九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青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天公司诉称,2013年9月9日,原被告就二甲基甲酰胺供货应付货款签订了《业务询证函》,被告方泰公司对所欠原告1670492元的货款进行了确认,并制定了还款时间计划,约定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0月15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0元整,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1月15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70492元整。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并未按照还款协议书如约履行,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67049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方泰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原告九天公司与被告方泰公司签订工业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二甲基甲酰胺600吨,货品总额共计3258000元。2013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业务询证函一份,经被告方泰公司回复,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余额为1670492元,并加盖有被告方泰公司财务专用章。2013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方泰公司对所欠原告1670492元的货款进行了确认,并制定了还款时间计划,双方约定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0月15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0元整,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1月15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70492元整。由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引发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九天公司提交的证据2013年1月22日工业产品销售合同一份、2013年9月27日还款协议书一份、2013年9月9日业务询证函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2013年1月22日,原告九天公司与被告方泰公司签订工业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由此可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庭审中提交2013年9月27日还款协议书及2013年9月9日业务询证函,上述两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对所欠原告货款1670492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被告应当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被告在两次确认欠款数额后仍迟迟未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6704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保护。关于原告主张利息(利息依本金1670492元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的工业产品销售合同及双方的还款协议书中,均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670492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3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4834元,由被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献堂

审判员  雷 扬

审判员  殷晓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