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434-1号 申请执行人牛继党,男,1950年4日19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自斋,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牛继党申请执行徐自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中止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