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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继党与徐自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434-1号 申请执行人牛继党,男,1950年4日19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自斋,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牛继党申请执行徐自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中止执行。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434-1号
申请执行人牛继党,男,1950年4日19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自斋,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牛继党申请执行徐自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中止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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