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9-1号 申请执行人宋红建,女。 被执行人韩春,男。 被执行人卢艳丽,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韩春、卢艳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春、卢艳丽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春、卢艳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