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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红建申请执行韩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9-1号 申请执行人宋红建,女。 被执行人韩春,男。 被执行人卢艳丽,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韩春、卢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9-1号

申请执行人宋红建,女。

被执行人韩春,男。

被执行人卢艳丽,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韩春、卢艳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春、卢艳丽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春、卢艳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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