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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6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伟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范锦绣,男。 被执行人左红,女。 被执行人范宁博,男。 被执行人李香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6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伟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范锦绣,男。

被执行人左红,女。

被执行人范宁博,男。

被执行人李香叶,女。

被执行人周晓静,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4)安中证执字第10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