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6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伟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范锦绣,男。 被执行人左红,女。 被执行人范宁博,男。 被执行人李香叶,女。 被执行人周晓静,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4)安中证执字第10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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