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文勇等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82-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文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皇甫越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书贤,男,汉族。 被执行人芈防霜,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赐禄,男,汉族。 被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82-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文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皇甫越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书贤,男,汉族。

被执行人芈防霜,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赐禄,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庆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毕正伟,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2)龙执字第28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赐禄在金融机构有存款52万元,现因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赐禄在金融机构存款52万元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2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