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644-2号 申请执行人元勤书,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64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万元,现因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万元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3万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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