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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勤书申请执行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644-2号 申请执行人元勤书,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64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644-2号

申请执行人元勤书,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64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万元,现因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万元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3万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