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韦冬城,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贾菊林,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菊林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菊林银行存款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