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韦冬城与贾菊林拖欠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韦冬城,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贾菊林,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韦冬城,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贾菊林,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菊林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菊林银行存款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