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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庆与孙玉国拖欠工资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何海庆,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孙玉国,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何海庆,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孙玉国,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何海庆申请执行孙玉国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玉国银行存款11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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