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998-41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夏店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李宗政,男,原农机站站长。 被执行人汝州市夏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汤强,男,该乡乡长。 案由:拖欠加油设备款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夏店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夏店乡人民政府拖欠加油设备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汝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汝州市夏店乡人民政府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汝州市夏店乡人民政府在汝州农商银行夏店乡支行的存款贰万元整(20000)。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