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637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万敏,男,汉族,1971年5月9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罗权,女,汉族,1973年4月2日生,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万敏、罗权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3)第210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王万敏、罗权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万敏在汝州农商银行大峪支行的存款7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