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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万敏、罗权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637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万敏,男,汉族,1971年5月9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罗权,女,汉族,1973年4月2日生,住址同上。 案由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637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万敏,男,汉族,1971年5月9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罗权,女,汉族,1973年4月2日生,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万敏、罗权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3)第210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王万敏、罗权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万敏在汝州农商银行大峪支行的存款7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