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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玉诉李长松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8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武玉,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长松,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债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武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长松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8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武玉,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长松,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债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武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长松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李长松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长松在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叁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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