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8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武玉,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长松,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债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武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长松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李长松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长松之妻陈青云在汝州农商银行富民街分理处的存款20660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