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16-1号 申请人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继金,男,汉族,1956年7月6日生。 被执行人项如意,女,汉族,1954年10月30日生,系马继金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继金、项如意三日内返还申请人小松牌PC360—7型挖掘机(机号:DZ53609)一台,并支付申请人案件款1150096.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继金、项如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樊育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