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17-1号 申请人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大飞,男,汉族,1985年5月14日生。 被执行人赵洁,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系刘大飞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大飞、赵洁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案件款614634.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大飞、赵洁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樊育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