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499-1号 申请执行人李芬,女,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209号。 被执行人刘锐,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7196907100015,住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5号院2号楼1单元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锐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锐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刘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樊育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