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550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谢龙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亚利,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龙强、赵亚利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1)第53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龙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荣卿 执行员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庆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