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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双奇与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福瑞硅石有限公司、李帅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474-2号 申请执行人宋双奇,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通岭街北段移动公司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孙引龙,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474-2号
申请执行人宋双奇,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通岭街北段移动公司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孙引龙,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帅营,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福瑞硅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薛中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宋双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福瑞硅石有限公司、李帅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执字第474-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福瑞硅石有限公司、李帅营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汝州市福瑞硅石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限额陆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