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汝执字第474号 申请执行人宋双奇,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 法定代表人孙引龙,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帅营,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宋双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李帅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李帅营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原河津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汝州市福瑞硅石有限公司的保证金6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王志刚 执行员 宗清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