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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双奇与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李帅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汝执字第474号 申请执行人宋双奇,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 法定代表人孙引龙,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帅营,男,1961年8月16日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汝执字第474号
申请执行人宋双奇,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
法定代表人孙引龙,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帅营,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宋双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李帅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李帅营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原河津市光伏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汝州市福瑞硅石有限公司的保证金6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王志刚
执行员  宗清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