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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磊磊、郭旭利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143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张磊磊,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郭旭利,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143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张磊磊,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郭旭利,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磊磊、郭旭利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0)第90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磊磊在汝州农商银行王寨支行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荣卿
执行员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庆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