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340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郭武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俊彩,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武强、赵俊彩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0)第62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俊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4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荣卿 执行员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庆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