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2-1321-3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塔寺救灾扶贫互助会。 法定代表人吴占柱,男,该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旭光,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塔寺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旭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汝经初字第4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王旭光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旭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