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4-737-2号 申请执行人塔寺救灾扶贫互助会。 法定代表人吴占柱,男,该会主任。 被执行人鲁更申,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塔寺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更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平民终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鲁更申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鲁更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 冻结被执行人鲁更申之妻陈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