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0-818号 申请执行人塔寺救灾扶贫互助会。 法定代表人吴占柱,男,该会主任。 被执行人方丙午,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宋章留,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债务纠纷 申请执行人塔寺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章留、方丙午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汝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宋章留、方丙午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章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朝阳路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