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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汝州镇西西街救灾扶贫互助会与高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1-137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州镇西西街救灾扶贫互助会。 法定代表人郭长青,男,系该会主任。 被执行人高留,男,194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1-137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州镇西西街救灾扶贫互助会。

法定代表人郭长青,男,系该会主任。

被执行人高留,男,194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汝经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留于2003年4月30日前返还借款113000元,案件受理费3770元,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4130元。但被执行人高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留所有位于煤山办丹阳西路军民街西侧住宅楼三楼东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留所有位于煤山办丹阳西路军民街西侧住宅楼三楼东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汝房权证煤山办字第2005200601号)。

二、被执行人高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高留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高留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武强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