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999-607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赵现国,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韩久利,女,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现国、韩久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0月28日作出的(1998)汝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1999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8)汝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郭志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