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48-2号 申请执行人何春林,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孙玉国,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孙玉国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玉国银行存款213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