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655号 申请执行人翁某,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朱某,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朱某银行存款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