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王存珍,女,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艾平,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32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