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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存珍与李艾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王存珍,女,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艾平,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21号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王存珍,女,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艾平,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32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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