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昌伟,男,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套,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 关于权利人张昌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套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胡套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限额2560元),以抵偿其赔偿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韩占营 执行员 戴发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