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昌伟与胡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昌伟,男,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套,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 关于权利人张昌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昌伟,男,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套,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

关于权利人张昌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套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胡套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限额2560元),以抵偿其赔偿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韩占营

执行员  戴发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