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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同辉与吴怀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张同辉,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2日。 被执行人吴怀钦,男生于1963年10月6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张同辉,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2日。

被执行人吴怀钦,男生于1963年10月6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同辉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怀钦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关镇玉带花苑小区别墅及车库一间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3)宝执字第102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吴怀钦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关镇玉带花苑小区别墅一套及车库一间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志东

执行员  郭 克

执行员  张振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国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