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5-1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商业联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要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振江,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生。 被执行人李俭,女,汉族,1951年12月24日生。 被执行人朱有合,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振江、李俭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关镇中兴路宅院一处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具体详见查封、财产扣押财产清单)。并限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以抵偿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