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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振艳与张宪立、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李线、张俊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9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397-9号 申请执行人冯振艳(冯振燕),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宪立,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增恒,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397-9号

申请执行人冯振艳(冯振燕),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宪立,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增恒,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线,女,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俊浩,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岚翔,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增恒,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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