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397-10号 申请执行人冯振艳(冯振燕),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宪立,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增恒,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线,女,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俊浩,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岚翔,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增恒,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张宪立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一辆于2013年5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引起车辆燃烧,车辆损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宪立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一辆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