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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小玲与薛嘉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67-2号 申请执行人兰小玲,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嘉嘉,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4日向执行人薛嘉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67-2号

申请执行人兰小玲,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嘉嘉,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4日向执行人薛嘉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嘉嘉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薛嘉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薛嘉嘉所有的雅阁轿车一辆和波罗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限被执行人薛嘉嘉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抵偿欠申请执行人兰小玲的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振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