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67-2号 申请执行人兰小玲,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嘉嘉,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4日向执行人薛嘉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嘉嘉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薛嘉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薛嘉嘉所有的雅阁轿车一辆和波罗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限被执行人薛嘉嘉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抵偿欠申请执行人兰小玲的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