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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小玲与薛嘉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兰小玲,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嘉嘉,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执行,但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兰小玲,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嘉嘉,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薛嘉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薛嘉嘉的工资每月保留300元,其余扣留至宝丰县人民法院(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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