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51-1号 申请执行人何红丽,女,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现杰,男,1964年9月18日生。 被执行人孙国营,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496判决书,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孙国营的工资每月保留400元,其余予以扣留(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振伟 |